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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底公告第二版「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配合我国「2050年净零排放目标」以及「绿色成长与2050净零转型」的施政目标,为促进更多企业朝减碳及永续的目标迈进,第二版参考指引扩大适用的产业范围,并依经济活动的特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订定对环境目的具有实质贡献的判断标准,协助企业及金融业判断何谓永续经济活动。(见金管会新闻稿连结)。
华邦集团秉持对永续发展的承诺,积极响应主管机关政策,自愿揭露主要经济活动「适用」及「符合」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之情形,并参考该指引拟订与执行减碳及永续转型之策略及计划,以有序方式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情形。 华邦集团揭露情形列表如下:
備註
注1:一般经济活动
「未对其他六项环境目的及社会保障造成重大危害」系以是否因违反下列共通适用法规而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为判断基准:
项目 | 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共通适用法规 | |
---|---|---|
六项环境目的 | 气候变迁减缓 | 未有因违反《气候变迁因应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
气候变迁调适 | (尚无) | |
水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及保育 | 未有因违反《水利法》、《自来水法》、《再生水资源发展条例》、《饮用水管理条例》、《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管理法》、《国土计划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 |
转型至循环经济 | 未有因违反《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废弃物清理法》、《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 |
污染预防与控制 | 未有因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有害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噪音管制标准》、《环境用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 |
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复原 | 未有因违反《国家公园法》、《文化资产保存法》(自然保护区部分)、《野生动物保育法》、《森林法》、《海岸管理办法》、《湿地保育设施》、《环境影响评估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 | 未有下列情事之一:
|
注2:支持型经济活动
14项支持型经济活动之主计总处代号、说明、国内外相关参考标准详下表,各支持型经济活动对应行政院主计总处行业统计分类第11次修正(110年1月)版本之细类代号,仅供参考,非代表属于该项代号之企业所从事之营运活动皆为支持型经济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相关配件。
(二) 氢能应用技术研发及基础设施。
(三) 智能电网系统研发及基础设施。
(四) 高能效设备制造与高能效技术相关运用。
(五) 支持低碳水运之基础设施。
(六) 碳捕捉、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及应用。
(七) 提供能源技术服务(ESCO)或具节能成效之专业服务。
(八) 替代加工食品技术研发及应用。
(九) 自然碳汇技术研发及应用。
(十) 储能设施与相关配件。
(十一) 气候变迁调适之工程、设备及咨询服务。
(十二) 节水、水资源循环利用或新兴水源开发等设备或系统设置、技术开发及专业服务。
(十三) 其他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相关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