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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

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

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底公告第二版「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配合我国「2050年净零排放目标」以及「绿色成长与2050净零转型」的施政目标,为促进更多企业朝减碳及永续的目标迈进,第二版参考指引扩大适用的产业范围,并依经济活动的特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订定对环境目的具有实质贡献的判断标准,协助企业及金融业判断何谓永续经济活动。(见金管会新闻稿连结)。

华邦集团秉持对永续发展的承诺,积极响应主管机关政策,自愿揭露主要经济活动「适用」及「符合」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之情形,并参考该指引拟订与执行减碳及永续转型之策略及计划,以有序方式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情形。 华邦集团揭露情形列表如下:

华邦
新唐
 

永续经济活动之认定条件 

筛选标准

说明

一般经济活动(一) 对任一环境目的具有实质贡献之技术筛选标准 集成电路(IC)制造:最近一年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范畴一+范畴二)符合以下标准: 
12寸晶圆成熟制程(10纳米(含)以上)≤ 1.31公斤二氧化碳当量/平方公分。 
2024年高雄厂+中科厂为0.76公斤二氧化碳当量/平方公分,符合半导体制造之行业永续经济活动之认定条件:
12寸晶圆成熟制程(10纳米(含)以上)≤ 1.31公斤二氧化碳当量/平方公分。
(二) 对六项环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断原则 华邦未造成对六项环境目的重大危害之共通适用法规重大危害的判断标准请参考注1。
(三) 对社会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断原则 华邦未造成对社会保障重大危害之共通适用法规
支持型经济活动纳入一项前瞻活动经评估,华邦符合项目1「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相关配件。」与项目11「节水、水资源循环利用或新兴水源开发等设备或系统设置、技术开发及专业服务」
  • 华邦于 2019 年率先在厂区设置 499 KW 屋顶型太阳能发电设备,并于 2024 年将发电量转为自用,落实绿色制造。华邦 2024 全年再生能源使用量达 4,396 万度,并取得 43,961 张再生能源凭证。
  • 华邦导入ISO 46001水资源效率管理系统,设置回收水系统与雨水、冷凝水回收,2024年全厂用水回收率达81.9%。通过制程优化、RO逆洗自动化等技术,积极推动节水与水资源循环利用,持续提升用水效率。
 

永续经济活动之认定条件 

项目

说明

一般经济活动(一) 对任一环境目的具有实质贡献之技术筛选标准 集成电路(IC)制造:最近一年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范畴一+范畴二)符合以下标准: 6寸以下晶圆≤ 2.18公斤二氧化碳当量/平方公分。 新唐2024年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范畴一+ 范畴二)为0.607 Kg CO2e/cm2,符合半导体制造之行业永续经济活动之认定条件:
6寸以下晶圆≤ 2.18公斤二氧化碳当量/平方公分。
(二) 对六项环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断原则 新唐未造成对六项环境目的重大危害之共通适用法规重大危害的判断标准请参考注1。
(三) 对社会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断原则 新唐未造成对社会保障重大危害之共通适用法规
支持型经济活动纳入一项前瞻活动

经评估,新唐符合项目1

「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相关配件。」

为响应政府积极推动绿色能源的政策,华邦集团持续投入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华邦于 2019 年率先在厂区设置 499 KW 屋顶型太阳能发电设备,并于 2024 年将发电量转为自用,落实绿色制造。

新唐台湾亦积极更近,于2023年推动节能减碳专案,建置太阳能再生能源,同年完成契约容量8% 之再生能源建置(装置容量819Kw,可年产100 万度)

未来,华邦集团将持续评估扩大再生能源装置容量,逐步提升再生能源使用,朝向打造绿色企业的目标迈进。

備註

 

注1:一般经济活动

「未对其他六项环境目的及社会保障造成重大危害」系以是否因违反下列共通适用法规而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为判断基准:
 

 

项目

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共通适用法规

六项环境目的气候变迁减缓未有因违反《气候变迁因应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气候变迁调适(尚无)
水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及保育未有因违反《水利法》、《自来水法》、《再生水资源发展条例》、《饮用水管理条例》、《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管理法》、《国土计划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转型至循环经济未有因违反《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废弃物清理法》、《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污染预防与控制未有因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有害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噪音管制标准》、《环境用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复原未有因违反《国家公园法》、《文化资产保存法》(自然保护区部分)、《野生动物保育法》、《森林法》、《海岸管理办法》、《湿地保育设施》、《环境影响评估法》等相关法规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大裁处。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未有下列情事之一: 

  • 违反国际公约及施行方法:《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方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身心障碍权利公约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违反国内劳动法律:《劳动基准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劳工保险条例》、《就业服务法》、《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劳工退休金条例》、《工会法》、《团体协约法》。

 

注2:支持型经济活动

 

14项支持型经济活动之主计总处代号、说明、国内外相关参考标准详下表,各支持型经济活动对应行政院主计总处行业统计分类第11次修正(110年1月)版本之细类代号,仅供参考,非代表属于该项代号之企业所从事之营运活动皆为支持型经济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相关配件。 
(二) 氢能应用技术研发及基础设施。 
(三) 智能电网系统研发及基础设施。 
(四) 高能效设备制造与高能效技术相关运用。 
(五) 支持低碳水运之基础设施。 
(六) 碳捕捉、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及应用。 
(七) 提供能源技术服务(ESCO)或具节能成效之专业服务。 
(八) 替代加工食品技术研发及应用。 
(九) 自然碳汇技术研发及应用。 
(十) 储能设施与相关配件。 
(十一) 气候变迁调适之工程、设备及咨询服务。 
(十二) 节水、水资源循环利用或新兴水源开发等设备或系统设置、技术开发及专业服务。 
(十三) 其他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相关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