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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底公告第二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配合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以及「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的施政目標,為促進更多企業朝減碳及永續的目標邁進,第二版參考指引擴大適用的產業範圍,並依經濟活動的特性及對環境的影響,訂定對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的判斷標準,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何謂永續經濟活動。(見金管會新聞稿連結

指引將經濟活動分為「一般經濟活動」(註1)與「支持型經濟活動」(註2),前者需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對環境具實質貢獻、不對其他環境目標造成重大危害、且不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後者則涵蓋再生能源、氫能、碳捕捉與封存、能源技術服務等創新性技術,僅需符合貢獻條件即可視為永續。

華邦集團秉持對永續發展的承諾,積極響應主管機關政策,自願揭露主要經濟活動「適用」及「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情形,並參考該指引擬訂與執行減碳及永續轉型之策略及計畫,以有序方式實現淨零排放目標情形。 華邦集團揭露情形列表如下:

華邦
新唐

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條件 

篩選標準

說明

一般經濟活動(一) 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準 積體電路(IC)製造:最近一年單位產品溫室氣體排放量(範疇一+範疇二)符合以下標準: 
12吋晶圓成熟製程(10奈米(含)以上)≤ 1.31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平方公分。 
2024年高雄廠+中科廠為0.76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平方公分,符合半導體製造之行業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條件:
12吋晶圓成熟製程(10奈米(含)以上)≤ 1.31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平方公分。
(二) 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斷原則 華邦未造成對六項環境目的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重大危害的判斷標準請參考註1。
(三) 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斷原則 華邦未造成對社會保障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
支持型經濟活動納入一項前瞻活動經評估,華邦符合項目1「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相關配件。」,與項目11「 節水、水資源循環利用或新興水源開發等設備或系統設置、技術開發及專業服務」
  • 華邦於 2019 年率先在廠區設置 499 KW 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設備,並於 2024 年將發電量轉為自用,落實綠色製造。華邦 2024 全年再生能源使用量達 4,396 萬度,並取得 43,961 張再生能源憑證。
  • 華邦導入ISO 46001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設置回收水系統與雨水、冷凝水回收,2024年全廠用水回收率達81.9%。透過製程優化、RO逆洗自動化等技術,積極推動節水與水資源循環利用,持續提升用水效率。

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條件 

項目

說明

一般經濟活動(一) 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準 積體電路(IC)製造:最近一年單位產品溫室氣體排放量(範疇一+範疇二)符合以下標準: 6吋以下晶圓≤ 2.18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平方公分。 新唐2024年單位產品溫室氣體排放量(範疇一+ 範疇二)為0.607 Kg CO2e/cm2,符合半導體製造之行業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條件:
6吋以下晶圓≤ 2.18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平方公分。
(二) 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斷原則 新唐未造成對六項環境目的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重大危害的判斷標準請參考註1。
(三) 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判斷原則 新唐未造成對社會保障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
支持型經濟活動納入一項前瞻活動

經評估,新唐符合項目1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相關配件。」

為響應政府積極推動綠色能源的政策,華邦集團持續投入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華邦於 2019 年率先在廠區設置 499 KW 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設備,並於 2024 年將發電量轉為自用,落實綠色製造。

新唐臺灣亦積極更近,於2023年推動節能減碳專案,建置太陽能再生能源,同年完成契約容量8% 之再生能源建置(裝置容量819Kw,可年產100 萬度)

未來,華邦集團將持續評估擴大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逐步提升再生能源使用,朝向打造綠色企業的目標邁進。

備註

 

註1:一般經濟活動

「未對其他六項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係以是否因違反下列共通適用法規而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為判斷基準:
 

 

項目

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

六項環境目的氣候變遷減緩未有因違反《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氣候變遷調適(尚無)
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未有因違反《水利法》、《自來水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飲用水管理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轉型至循環經濟未有因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污染預防與控制未有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噪音管制標準》、《環境用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未有因違反《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護區部分)、《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海岸管理辦法》、《濕地保育設施》、《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社會保障社會保障

未有下列情事之一: 

  • 違反國際公約及施行方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方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違反國內勞動法律:《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服務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註2:支持型經濟活動

 

14項支持型經濟活動之主計總處代號、說明、國內外相關參考標準詳下表,各支持型經濟活動對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110年1月)版本之細類代號,僅供參考,非代表屬於該項代號之企業所從事之營運活動皆為支持型經濟活動:

 

(一)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相關配件。 
(二) 氫能應用技術研發及基礎設施。 
(三) 智慧電網系統研發及基礎設施。 
(四) 高能效設備製造與高能效技術相關運用。 
(五) 支持低碳水運之基礎設施。 
(六) 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研發及應用。 
(七) 提供能源技術服務(ESCO)或具節能成效之專業服務。 
(八) 替代加工食品技術研發及應用。 
(九) 自然碳匯技術研發及應用。 
(十) 儲能設施與相關配件。 
(十一) 氣候變遷調適之工程、設備及諮詢服務。 
(十二) 節水、水資源循環利用或新興水源開發等設備或系統設置、技術開發及專業服務。 
(十三) 其他低碳及循環經濟技術相關運用